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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悝在魏国的变法
[ 2008-11-17 7:11:00 | By: 张利忠 ]
 

       周衰刑重,战国异制。魏文侯师於李悝,集诸国刑典,造法经六篇:一盗法,二贼法,三囚法,四捕法,五维法,六具法。商鞅传授,改法为律。

——《唐律疏义》卷一

(李)悝撰次诸国法,著法经。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,故其律始於盗、贼:盗贼须劾捕,故著緔、捕二篇。其轻狡越城、博戏,借假不廉,淫侈踰制,以为杂律一篇;又以其律具其加减。是故所著六篇而已,然皆罪名之制也。

——《晋书》卷三十刑法志

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。以为地方百里,提封九万顷,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,为田六百万亩。治田勤谨,则亩益三升;不勤则损亦如之。地方百里之增减,辄为栗百八十万石矣。又曰:籴甚贵伤民,甚贱伤农;民伤则离散,农伤则国贫。故甚贵与甚贱,其伤一也。善为国者,使民无伤而农益劝。今一夫挟五口,治田百亩,岁收亩一石半,为粟百五十石。除什一之税十五石,馀百三十五石。食,人月一石半,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,馀有四十五石。石三十,为钱千三百五十,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,用钱三百,馀千五十。衣,人率用钱三百,五人终岁用千五百,不足四百五十。不幸疾病死丧之费,及上赋敛,又未与此。此农夫所以常困,有不劝耕之心,而令籴至於甚贵者也。是故善平籴者,必谨观岁,有上、中、下熟。上熟,其收自四,馀四百石;中熟自三,馀三百石;下熟自倍,馀百石。小饥则收百石,中饑七十石,大饑三十石。故大熟,则上籴三而舍一;中熟,则籴二:下熟,则籴一:使民适足,贾平则止。小饑则发小熟之所敛,中饑则发中熟之所敛,大饑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:故虽遇饑馑水旱,籴不贵而民不散,取有馀以补不足也。行之魏国,国以富强。

——《前汉书》卷二四食货志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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